低维量子物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低维量子物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5月审议通过,2025年9月第一次修订
为促进低维量子物理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氛围,吸引并汇聚国内外优秀学者,推动新兴与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清华大学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仅限用于在本实验室内开展的开放研究课题工作。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一、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实验室主要面向量子物理与量子信息的科学前沿,服务量子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低维量子物理体系,围绕低维量子物理前沿科学探索和低维量子信息技术物理基础两大研究方向开展研究。
在低维量子物理前沿科学探索方面,实验室主要聚焦以下方向:
- 低维超导与高温超导机理研究;
- 低维量子体系非平衡物态探测与调控研究;
- 低维量子材料理论设计与精准制备研究;
在低维量子信息技术物理基础方面,实验室计划开展以下研究:
- 基于低维体系的量子精密测量研究;
- 基于低维体系的量子模拟与量子计算研究;
- 低维量子体系的信息器件应用研究。
开放研究基金支持范围涵盖上述全部研究方向。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发布《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当年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
第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依据《指南》提出申请。实验室同时欢迎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研究;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具有专长的学者参与实验室在研课题。
二、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指南》规定的资助范围;
-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 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时间保障和基本研究条件;
-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 每个课题须至少有一名实验室成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及联合申请者,并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五条 申请者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非实验室成员。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具体额度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经实验室组织评审后适当调整。
第七条 基金申请时间以当年发布的《指南》及网站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基金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立项时间自当年批准公布之日起算,至项目立项后第三个自然年截止。
第九条 为保证基金资助的广泛性与公平性,每位申请者仅可获批一项资助。
三、开放研究基金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基金申请的初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 申请者或主要成员在研与申请项目数超过两项;
- 研究内容与已有成果低水平重复;
- 立论依据明显不足,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 不具备实施能力或基本研究条件,或申请者无法到实验室开展工作;
- 申请经费过高,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通过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遵循择优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于评审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向获批课题的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须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拟定来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收到立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书基础上认真填写《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任务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逾期未报且未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开放研究基金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每年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人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如涉及调整研究目标、内容、中止或延期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或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实验室审批后转入新单位。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离岗半年以上,须指定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者,按中止计划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须于每年年底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及相关成果附件(论文、专利、获奖等)。对未提交报告、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将暂缓拨款;逾期未纠正者,中止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验室组织中期交流会,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须参会汇报进展与成果。
五、开放研究基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研究基金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参照按照科技部《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制定。
(一)本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 在本项目执行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等;
- 以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议费(1人次),以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者特注为本实验开放研究基金支持的论文出版费;
- 客座研究人员差旅费、住宿费等;
- 开放研究课题中参与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具体要求和比例包括:
- 专用材料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30%;
- 测试化验加工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30%;
- 差旅费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学术交流,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30%;
-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0%;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20%;
- 专家咨询费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产生,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5%;
- 劳务费是指开展课题相关工作中支付给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清华大学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如遇上级部门相关管理政策调整,应以新政策为准。
- 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和项目计划书中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时,应开具抬头为“清华大学”的票据,并在票据背面签字,经实验室审核、备份电子扫描件,由实验室财务负责人签字,自行或由实验室人员代其到清华大学西区进行财务报销。
- 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 课题资助截止后,实验室财务系统将自动生成经费决算,结余经费实验室将立即全部收回。
- 实验室优先资助来室工作的课题。申请时须在合同书中合理预估实验室设备使用强度。
- 被中止资助的课题,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六、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须向实验室提交以下材料:
- 《开放研究课题总结报告》纸质签字材料及对应的电子版;
- 研究成果目录清单及成果的原件或复印(扫描)件,包括:学术论文、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请报送实验室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清华大学应同为专利权人。
第二十三条 在课题结束时需要提交《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结题报告》,并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批准结题。
第二十四条 完成情况优秀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可获继续资助;未按计划完成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实验室可予以中止、调整或取消资助。
七、开放研究基金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应发表一篇SCI收录论文。相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及课题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w-Dimensional Quantum Physics”,未标注的成果不计入结题验收范围。自带经费者须注明“本研究成果在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促进实质性合作,基金的合作者和基金负责人至少要合作发表一篇SCI论文,合作者须标注本实验室名称作为作者所在单位之一,低维量子物理全国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w-Dimensional Quantum Physics, Department of Physics,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十七条 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课题申请者。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束后,所有材料(包括结题报告、成果复印件等)须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经实验室主任验收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