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对外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对本实验室以外的服务,均为对外共享服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工矿企业、社会科研团体等均为资源共享系统的开放服务对象。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用和信息共享。协作共用指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科研仪器设备依托技术平台向校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信息共享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每台设备按照《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申请基本要求》和《收费标准计算》,结合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需要经清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用户须通过书面登记、电话预约等方式提前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被确认后,申请个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机组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岗位要求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专门培训,不能上机操作。
第七条 属于开放使用的设备,用户使用设备前必须经过培训,使用时应服从机组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按仪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第八条 对于委托实验,应建立样品接收、审验制度,有专人负责验收。对放射性样品、腐蚀性样品和可能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的样品一律拒收。如发现有隐瞒现象,尚未造成事实者予以批评教育;如已对系统造成损坏,要及时报请学校,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