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称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选择可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及保修,并且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买仪器设备符合科研所需的技术指标,在验收合格后可正常运转。
第四条 每一台大型仪器设备均需建立技术档案,建立使用台账,由使用、维修等记录。仪器技术资料由专人管理,且资料原件仅在实验室内部使用,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购买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或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需及时修复并记录,不可修复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定期对耗材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零备件采购。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应按规定收取费用,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验室财务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并根据学校及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费用以及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可随意拆改和分解使用。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七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仪器设备配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可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台大型仪器应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另行列册)。操作人员须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操作,不可随意变更设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按使用手册规定的范围调节,并登记备案。建立仪器工作记录。记载仪器使用情况,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全年工作制,使用前须对电、气、水及其它保障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按教育部的规定,专用仪器设备额定机时为800 小时,通用仪器设备额定机时为1400 小时。每年年终,由实验室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大型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