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5月

       为促进低维量子物理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合作,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前来利用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学术和设备条件,开展前沿性、原创性或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只能用于本实验室内进行开放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一、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实验室以低维体系为研究对象,瞄准国际最新科学前沿和关键科学技术问题,研究低维材料与结构的制备和纳米尺度上的控制动力学,致力于精密极端条件下的量子输运、精密扫描探针显微技术和精密光学测量技术的发展,通过理论与实验的密切合作,探索低维体系的新奇量子现象、量子调控的新原理和新方法,探索低维体系在未来信息技术和能源技术的应用。具体包括:

  • 低维量子材料与结构的制备和生长动力学研究
  • 精密极端条件实验技术和方法研究
  • 低维量子体系的新奇量子现象研究和应用
  • 低维量子体系的设计与基础理论研究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他单位等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本实验室来利用已有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同时,也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邀请有专长的国内外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已获批准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开放研究基金的申请

       第四条  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课题;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5)每个课题必须有至少一名实验室成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及联合申请者并具有实质性的合作。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但不能是实验室成员。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5~2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5~10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实验室组织骨干成员审议决定。

       第七条  基金申请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开放研究基金指南及网站通知确定,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为二年。研究工作立项时间为申请当年的10月1日,截止到项目立项后第三个自然年9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基金课题数一共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条  申请者承担的基金课题数(含在研与结题)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三、开放研究基金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开放研究基金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的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于同年8月底前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在开放研究课题通知书下达一个月内,开放研究课题负责人须负责拟定来实验室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课题负责人应于同年9月底之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通知,认真填写《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任务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财务报销和检查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开放研究基金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预定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课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课题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及附件(包括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应用推广、成果或获奖等情况)。对未提交《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暂缓经费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项目执行期间组织中期交流会,各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须参加,并汇报开放研究课题的进展及成果。

五、开放研究基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研究基金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参照按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制定。

       (一)本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等;

       (2)以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议费(1人次),以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者特注为本实验开放基金支持的论文出版费;

       (3)客座研究人员差旅费、住宿费等;

       (4)开放研究课题中参与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具体要求和比例包括:

       (1)专用材料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30%;

       (2)测试化验加工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30%;

       (3)差旅费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学术交流,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30%;

       (4)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0%;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20%;

       (6)专家咨询费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产生,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专家咨询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5%;

       (7)劳务费是指开展课题相关工作中支付给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清华大学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如遇上级部门相关管理政策调整,应以新政策为准。

       (1)课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和项目计划书中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时,应开具抬头为“清华大学”的票据,并在票据背面签字,经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行政人员审核、备份电子扫描件,由实验室财务负责人签字,自行或由实验室行政人员代其到清华大学西区进行财务报销。

       (2)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课题资助截止后,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财务系统将自动生成经费决算,结余经费实验室将立即全部收回。

       (4)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课题。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任务合同书》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5)对课题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六、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二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

       (1)《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总结报告》纸质签字材料及对应的电子版;

       (2)研究成果目录清单及成果的原件或复印(扫描)件,包括:学术论文、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请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清华大学应同为专利权人。

       第二十三条  在课题结束时需要提交《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结题报告》,并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批准结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完成情况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给予继续资助;对于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的课题,实验室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七、开放研究基金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课题的完成至少应有一篇发表于SCI上的论文。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课题”及课题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w-Dimensional Quantum Physics”,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实质性合作,基金的合作者和基金负责人至少要合作发表一篇SCI论文,合作者须标注本实验室名称作为作者所在单位之一,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w-Dimensional Quantum Physics, Department of Physics,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十七条  基金资助课题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课题申请者。

       第二十八条  开放研究课题严格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研究档案,课题结束后经实验室主任验收、存档,包括:《低维量子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结题报告》、科研成果(署名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论文、专著、专利等)的复印件。